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2 字第 1060130937 號 

 

主旨:有關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 出勤工作後,勞工得否選擇補休及補休相關規定等疑義。

說明:

一、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 勤工作後,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給付 休息日出勤工資, 此為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之法定義務。

二、至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欲選擇補休,尚為法 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 力因應之前提下, 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 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

三、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未有選擇補休之意思表示, 雇主仍應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凡雇主片面規定勞工 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後僅能選擇補休,即不符勞動基準法規 定。勞雇雙方如就休息日出勤工資之請求權有所爭議, 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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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