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會員權益】

 

搞清楚

不是員工沒來上班

就一定是曠職

連續三天

就援引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予以解僱

 

部門主管毫無理由的不准申請特休

特休當年度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也未發給工資

再者

連續曠職解僱有其構成要件及除斥期間的限制

如果

連這麼基礎的法律概念尚付諸闕如

仍然恣意孤行

 

明日寄出存證信函

勞基法第14條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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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