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會員權益】
搞清楚
不是員工沒來上班
就一定是曠職
連續三天
就援引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予以解僱
部門主管毫無理由的不准申請特休
特休當年度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也未發給工資
再者
連續曠職解僱有其構成要件及除斥期間的限制
如果
連這麼基礎的法律概念尚付諸闕如
仍然恣意孤行
明日寄出存證信函
勞基法第14條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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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會員權益】
搞清楚
不是員工沒來上班
就一定是曠職
連續三天
就援引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予以解僱
部門主管毫無理由的不准申請特休
特休當年度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也未發給工資
再者
連續曠職解僱有其構成要件及除斥期間的限制
如果
連這麼基礎的法律概念尚付諸闕如
仍然恣意孤行
明日寄出存證信函
勞基法第14條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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