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假應如何認定?周老師課堂解析】 

一例一休?一週二例?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明定,有關「例假」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惟實務上,勞資雙方有書面或口頭約定勞基法第36條例假究竟為哪一日者,幾希!

問題來了:若企業並無與員工約定何日為例假日,則週休二日的週六、週日這二天,應如何認定?

1.都算例假日

2.都算休息日

3.員工自己認定週六或週日其中一天

4.雇主說哪一天就是那一天

5. …………….

 

如果看不懂這個問題的利害關係,先提示請參閱勞基法第40條,其餘的,課堂中細說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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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