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提問,好問題】
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明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
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試問:
一、曠工是指一日8小時未到公司提供勞務,才算曠工嗎?
二、如果員工只是4小時未到公司服其勞務,是否得以曠工4小時論定?
三、員工到公司後,未在工作崗位,卻是擅離職守從事私人的事務,是否得以曠工論定?
四、「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此「六日」是否得以累計的曠工時數48小時換算等於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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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