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給了,還可以再要回來嗎?】

※會員的真實案例 (指導中) 

王先生是一名業務員,在104年8月進入某一家知名的服務業工作。當初進入公司時,簽訂的勞動契約規定,如果未滿一年離職,王先生必須返還在職期間所請領的1/3業績獎金,作為違約金賠償公司。

               王先生因個人因素打算於104年12月31日離職,公司認為:依照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是由勞資雙方議定。既然王先生已同意該項協議,就應依約履行。

王先生可以不給嗎?公司的作法合法嗎?

勞資雙方即將展開攻防,周老師與其團隊必定傾力捍衛,確保會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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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