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會不會過份得離譜?!

對於一個工作年資逾20年的員工,

因為業務上一個小小的疏失,

竟然以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名,

行解僱之實!

更令人費解的是:調解會議建議資方改採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資遣當事人?

 

這是今天上午,一個勞資e學園的永久會員來電:

告知他的親人現在面臨的處境。

他問:「我的親人要接受從解僱改為資遣嗎?」

 

聽完整個案例,

我難道會看不出這般「醉翁之意」的雕蟲小技嗎?

說穿了,

這只是逼使資深勞工援引勞基法第十四條的手段而已。

 

交給周老師,

準備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年資照計

薪資照領

並且在訴訟結束時,

如果屆時已成就勞基法的退休條件,

有尊嚴的領取舊制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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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