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屆滿,雇主是否仍須支付資遣費?  

※會員案例

Q.在某一家知名服務業任職的陳小姐,6月底因定期契約即將到期,公司打算不再續聘。陳小姐是去年8月1日到職,契約期11個月,在行政部門擔任一般例行性的業務。當初面談時,公司有確實告知這僅是一份短期性的工作,契約屆滿不一定會留用,陳小姐也簽名同 意。

 問題來了:陳小姐認為自己是屬於非自願離職,要向公司要求資遣費,惟公司當然不肯。

 勞資雙方即將展開攻防,周老師與其團隊必定傾力捍衛,確保會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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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