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發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10月6日  勞動條4字第1030132090號       

第四條之一     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

申訴案件之申訴人為實習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

第 七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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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