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發佈日期 2007/8/3

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的權益,政府於91年4月28立法通過實施「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依據該法第30條規定,遭遇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後可繼續參加勞保,訂定「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以明確規範職業災害勞工繼續加保的相關權利義務。

依照規定,參加勞工保險遭遇職業災害的勞工,如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退保自願繼續加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的有關團體或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或以被保險人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申請辦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5.5%計算),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當日止。但自願繼續參加勞保之職業災害勞工因殘廢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不得繼續加保,其保險效力至醫療機構出具之殘廢診斷書所載殘廢日期之當日終止。

又因目前已無辦理繼續加保期限的規定,故建議自願辦理繼續加保者儘速填具「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申請書」,曾領取該次職業災害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殘廢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者,免附證明文件,請於「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申請書」相關欄位勾選已領取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種類;未曾領取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者,則請檢附遭遇職業災害的相關證明文件,一併寄送勞保局憑辦。

至於職業災害勞工自願繼續加保之保險費分擔比例,請參考下列圖示說明:

*96年2月9日後初次辦理職災勞工離職後續保人員

 

1

*96年2月9日前已辦理職災勞工離職後續保人員

2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