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條件處

發佈日期:2007-07-16

針對基本工資調整後,按日計酬者之「日薪」究應為多少始符合規定,勞委會明確表示:按日計酬者之「日薪」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95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勞委會指出:基本工資業經發布自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雖有別於以往,這次並未發布按「日」計酬之基本工資,然依據相同法理,按日計酬者之「日薪」,在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內,當然不得低於每小時95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勞委會表示,跟上次調整基本工資的十年前相比,工作的態樣有很大的變化:部分工時者除了按時計酬者外,也有按日甚至按月計酬的情形。有鑒於勞資雖約定按日計酬,但一日之工時各有不同,有的只有2或4小時,有的為8小時,如果要發布「每日」的基本工資,究竟要以幾小時為準?確實難以取捨。直接以每小時95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檢證勞資約定之「每日」工資是否符合基本工資,最是明確。事實上,鄰近的韓國、日本原本也有按「日」發布之基本工資,但已陸續取消,並以「時薪」推算,都是基於相同的考量。

勞委會表示,為避免誤解,近日內將發布「解釋令」,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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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