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017勞保2字第0990140550

核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由保險人逕予退保者,日後再恢復工作能力且實際從事工作參加勞工保險,其勞工保險年資自再加保時重新起算。至於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由保險人逕予退保者,日後再恢復工作能力且實際從事工作參加勞工保險,其保險年資應予合併計算,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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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