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99年12月17日  99年勞簡上字第14號  請求給付工資之訴

判決要旨:
上訴人既未能提出證據足資證明就其提前上班或延後下班且被上訴人未給付加班費或補休部分,係基於被上訴人之要求而提供勞務,則本諸勞動基準法關於延長工時之加班工資制度以觀,自不得以上訴人有提前上班或延後下班之事實,即遽認雇主即被上訴人有給付此部分報酬之義務。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延長工時工資,舉證尚屬不足, 難認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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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