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發佈日期:2009-03-09

針對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協商暫時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即實施所謂「無薪休假」)如遇產假如何給薪,勞委會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產假為八週,依曆計算,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亦即不因請產假而減少工資。又所謂「無薪休假」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之協議,縱使勞工前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惟產假期間,雇主依法本應停止其工作,該期間自無得實施所謂「無薪休假」,並應依原約定給付工資。

勞委會呼籲,「懷孕歧視」就是「性別歧視」,法令明文禁止。雇主更不得針對懷孕或產假期間勞工特為約定減付產假工資,違反者,將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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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