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勞工保險處

發佈日期:2009-01-12

立法院於今(12)日召開朝野黨團協商勞保條例第20條會議,針對目前女性員工懷孕後,有許多雇主藉故將其解僱或資遣,導致其勞保中斷而無法領到生育給付。為解決上開情形,立法委員提出勞保條例第20條修正案,讓其可在退保後1年內繼續享有生育給付的權利,並獲得朝野立法委員一致共識,三讀修正通過。

勞委會表示,現行法令雖有明文禁止懷孕歧視,但實務上仍有許多雇主以女性員工懷孕為由,以其無法勝任工作而解僱,並將其退保,致其退保後始生育者,因已非被保險人身分,無法請領生育給付,致喪失生育後之所得生活保障。針對委員提案修法,勞委會表示非常支持,這是女性勞工的福音,對於保障女性勞工生育給付權益具有相當助益。

至於大家所關心的修正條文將在何時實施部分,勞委會表示,勞保條例第20條修正條文將於 總統公布後第3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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