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3.10 
 

經濟不景氣造成企業倒閉或縮編裁員,員工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所領取的「預告期間工資」,財政部規定,視為資遣費,享有退職所得定額免稅優惠。

受到全球油價與大宗物資飛漲影響,部分企業經營不理想,導致業務萎縮或獲利衰退,進而縮減員額,財政部表示,不幸遭到資遣的員工,除資遣費之外,領到預告期間工資,可以擁有定額免稅的優惠。

財政部已經做出解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被資遣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具資遣費性質。

資遣費應否課稅,以合併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的「退職所得」計算結果決定。

財政部表示,若加計資遣費與退職所得,按照服務年資乘上定額免稅額所計算出的總額,未超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金額者,所領取包括資遣費、預告工資或退職所得,均無須課稅。

稅法目前對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計算原則為:一次領取總額在16.1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以下者,免稅;超過16.1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未達32.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2.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部分,全數課稅。

至於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9.7萬元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舉例來說,甲在97年元月退休,服務年資為20年,退休時一次領取退休金200萬元,計算甲的退休金免稅額為16.1萬元乘以20年,仍低於免稅總額322萬元,因此甲所領的退休金可以完全免稅。

再假設甲退休後,轉至A公司服務半年,因A公司精簡人力縮編裁員,甲自A公司領取20萬元的資遣費,因合計甲97年200萬元退休金加上20萬元資遣費後,仍未超過322萬元免稅額,甲自A公司領取的資遺費還是免稅。

【2008/03/10 經濟日報】http://udn.co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