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勞保局

發佈日期 2008/2/25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2月7日勞保3字第0960033074號函:「查基於照顧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0條規定,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據此,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應於五年內辦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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