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發佈日期:2007-11-13

依照勞退條例規定,參加勞退新制勞工,不論是否在職,只要年滿60歲,即可由本人填寫「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及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自行向勞保局提出請領個人專戶退休金,不需透過事業單位提出申請。至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則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提出請領1次退休金。又勞工於領取退休金後如再至適用勞基法事業單位工作者,雇主仍需依規定為其提繳退休金(簡稱續提退休金),嗣後勞工請領退休金1年以1次為限。

據勞保局統計,勞退新制開辦迄今,共計核發勞工退休金2萬1千餘件,金額達6億5千萬餘元,其中核發勞工請領1次退休金者,共1萬4千餘件,金額5億1千萬餘元;平均每件核發金額3萬5千餘元。核發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1次退休金者,共6千餘件,金額1億4千萬餘元;平均每件核發金額2萬餘元。核發勞工請領續提退休金者,共105件,金額184萬8千餘元;平均每件核發金額1萬7千餘元。

勞保局為避免請領勞工退休金申請手續未完備,須再補件而影響核發時間,特別提醒請領個人專戶退休金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填寫「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時,申請人務必於申請書簽章處親自簽名或蓋章。
2.勞工請領退休金得指定匯入國外金融機構帳戶,但手續費由勞工負擔,勞保局將由應發給之退休金內逕予扣除。
3.勞工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退休金時,可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機構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中譯本未認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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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