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師您好,

我是曾經上過你課程的學生。

有一個問題想請教您,依勞委會發文字號:勞保三 字第 0930003370 號解釋令,其所

謂的上下班應經路線範圍是否僅限於學校與就業場所之間,也就是說學校到就業場所

往返途中發生之事故,如不違反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十八條規定各款情事者,得視為同準則第四條之職業傷害。而學校到員工家中之往返

路程則不視為上、下班途中。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保三 字第 093000337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02 月 03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4 卷 3 期 26 頁
臺南縣政府公報 93 年第 9 期 39 頁
相關法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 18 條 ( 92.06.18 )
要旨: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為日間部學生,其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
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全文內容: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為日間部學生,其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
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
則第十八條規定各款情事者,得視為同準則第四條之職業傷害。

參考法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 4、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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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