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
不好意思,我總共有以下八個法條看不懂,若有時間可簡單回覆嗎?不好意思!
 
1.勞保條例第61條
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於退職時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核給老年給付。但合併六十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舉例:
1.滿60歲之前的基數達45個月,繼續工作未中斷至超過62.5歲,老年給付=45+2.5*2=50?
2.滿60歲之前的基數為35個月,繼續工作未中斷至超過65歲,老年給付=35+5*2=45?
3.滿60歲之前的基數為41個月,繼續工作未中斷至超過65歲,老年給付=41+5*2=51,超過上限所以最高發50個月?
 
2.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二個以上職業工會為會員之勞工,由其選擇主要工作之職業工會加保。
問題:
目前不是開放可同時於兩處加保勞保?因投保甲公司,而在乙公司發生職災,則乙公司仍必須依法補償該員工?為了保障公司,是否也應該為該勞工加保?
 
3.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
問題:
看不懂此條意思。
 
4.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依法強制執行無效果者,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退保。...
...經通知限期清償,逾期仍未清償,...保險人得逕予退保....。
問題:
書面通知與逕予退保是否有先後順序?
 
5.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
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
問題:
職災期間依勞基法第13條但書終止契約者,要如何續保呢?
 
6.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
...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由轉出單位...
問題:
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嗎?既是不同投保單位,為何不各自申報加退保,而轉保呢?
 
7.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
...從業人員人數逾十人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並自第十一人起,每逾十人應另增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一人。
舉例:
含5人以下,就服1人
6~10人,就服2人
11~19人,3人?
20人~29人,4人?
 
8.職業訓練法第17條
事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問題:
為什麼是?一般實務上也沒這麼做吧?若是要申請訓練補助專款也是依照相關辦法去申請吧?
 
 
孟瑾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