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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 -勞工懷孕期間,資方可否資遣?

勞工懷孕期間,資方於5/4以書面告知將於5/14終止勞動契約,其資遣費計算依勞基法規定辦理。而勞方主張公司應補償產假,同時其特休未休完日數應納入資遣費計算。

n  勞方主張:補償產假8週工資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後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

n  資方主張:此次資遣理由係該工作原二人緊縮為一人,再由考核制度做為評判標準,在考核當時勞方尚未懷孕,所以與懷孕並無直接關係。另特休假未休部份乃是勞僱關係終止後所產生折算工資,故無法納入平均工資內。

  

Q1、勞工懷孕期間,資方可否資遣?

Q2、公司是否應補償56天產假的工資?

Q3、本案特休未休完日數應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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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