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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 -試用期間

 

  公司於998月間於台灣聘請一位大陸庶務採購人員,招聘面試即由錄用單位主管面試通過,並於總公司派往大陸就職,約定試用期間6個月。

 

  該人員於大陸分公司就職後,其工作能力一直無法顯現,使其配合相關工作之其他同仁,無法與其該同仁共事,此事反應至分公司最高主管知悉,該主管便暗地裡追查其工作效力,發覺實為事實,故請總公司人資單位,針對其當初該人員所填寫之履歷資料進行信用調查,並同時吩咐其直屬主管對該員進行面談。

 

  經人資單位調查後,發覺該人員於經歷上與其所填寫之資料有所出入,經求証後,將此情況呈報給分公司最高主管知悉,該主管知悉後,即隨即要求人資單位安排資遣流程資遣該人員,也隨即通知該單位主管,告知該人員進行交接,一星期後回總公司辦理資遣手續。

 

    此情形經公司之評核小組開會後,一致確認資遣無誤,人資單位即以「工作不適任」之理由於99年底依相關法令資遣該人員,但該人員於資遣當日,隨即提出異議,要求告知為何不適任,並拒簽離職相關文件,後經人資單位協調後,該人員即情緒平靜離去,但仍未簽署其相關資料。

 

  事情二個星期後,公司即收到勞委會之通知,該員提出告訴,依「不當解僱」要求公司賠償其損失,並恢復其職務,該情況便進入調解程序處理。

 

  首先先透由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協商,經二次協商後,該員仍主張公司要恢復其任用關係,導至協商破裂,而使其案件進入司法訴訟。

 

 

問題探討:

一、本案是否符合法定資遣要件?

二、公司除了採取資遣外,是否還有其他法律上可以主張的作法?

三、試用期間的員工可以用「不當解僱」的理由,另外要求公司賠償其包含名譽上的

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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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