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勞動條件處

發佈日期:2009-12-03

查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係本會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勞工之休假日,原排定出勤且有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薪給假。所謂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如依同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出勤,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本(98)年年底「三合一選舉」僅部份地區舉行,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且具有投票權之勞工之放假事宜,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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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