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周老師上課講義(實際案例,請勿直接下載使用)

競業禁止津貼:並非每個人都有的,針對其工作內容而簽立,
1.是否算非工資?
依照工作質性不同?資方訂出競業禁止合約之補償金.雙方並
約定任職一定期間內(一年,二年,二十個月….),將競業禁止
合約之補償金平均分攤於每個月給付.待約定期滿時或未期
滿,公司已預先支付在職勞工一筆競業禁止補償金,
2.可否針對此補償金或其倍數,作為日後勞工違約時的賠償金?
透過每期的發放,企業無需在人員離職時,拿一大筆錢出來,
而競業禁止補償金,每期已逐筆付給該員,已成事實.
3.請問老師:以上此作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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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