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勞保局

發佈日期: 2009/5/19

就業保險法新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項目,只要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即可請領,自98年5月1日起,可至勞工保險局網站/最新訊息下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或至各地辦事處索取。

民眾若需申請該項給付,可由被保險人填寫「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檢具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及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等資料,逕向勞保局申請;又勞保局為簡政便民,如投保單位已於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書之證明欄用印,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可免再檢附育嬰留職停薪證明。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給付,每一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父、母得分別請領,但申請期間不得重疊,最後,勞保局提醒請領該項津貼之勞工朋友,日後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滿6個月時,不會有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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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