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勞工保險處

發佈日期:2009-04-14

針對今(14)日報載雇主為規避勞、健保費,將勞工薪資拆解投保,並影響勞工權益之報導,勞委會表示,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如果是受僱在5人以上公司、行號等員工,雇主就有義務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勞委會指出,報載內容提到勞工擇一加保的函釋規定,反而造成雇主藉此規避為勞工辦理加保之責任一節,該函釋規定是當時考量到勞工保險為所得安全保障,係以「主要勞動」的所得作為保障,並且為減輕勞工重複加保的保費負擔,因此由勞工選擇工作時間較長、工作所得較高或職業災害危險性較大的單位辦理加保。

勞委會強調,該函釋擇一加保的權利是在勞工,而非雇主如果勞工要求雇主應辦理加保,雇主仍不得拒絕,如果雇主有違法情事,將派員實地了解;另為配合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得合併投保薪資計算之作法,並使勞工在從事不同工作時都能獲得完整保障,勞委會已積極檢討修正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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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