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發佈日期:2009-01-13

勞保年金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除了將原來的「殘廢給付」名稱改為「失能給付」外,失能、老年及死亡三種給付更增加了可以每個月領年金的方式,也就是「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三種給付。依照勞保條例之規定,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原有之勞保給付權益不受影響,符合請領資格之勞工或其遺屬可以在請領老年、失能或死亡給付時,選擇請領年金給付或一次給付,惟經保險人核付後,即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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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