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如因過失肇事損害雇主之權益,雇主自可要求其民事賠償,但是該勞工如係因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引起之職業災害,雇主仍應給予法定的職業災害補償,不因勞工過失而免責。

二、定期契約之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契約屆滿,雇主仍應繼續給予職業災害補償,不因定期契約屆滿而終止。

三、職災勞工受領補償的權利,不因離職而受影響。故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離職後,如因同一事故病發確有醫療必要時,尚可檢附證明文件向雇主要求醫療補償。

四、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取得之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事業單位切勿以薪資科目列支,以免影響職災勞工的權益。

五、事業單位僱用兼職人員,如於未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作期間遭致職業災害,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因此,事業單位宜將兼職人員納入風險規劃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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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