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職業災害補償規定,其性質係採雇主無過失責任,

且同法第六十一條明定勞工受領補償的權利不得抵銷,亦不因離職而受影響。

因此,不論罹災勞工是否因個人過失導致意外事故,雇主皆應負起補償的責

任。另外,罹災勞工如因事業單位、承攬人或雇主的過失受到損害,尚可再依

民法要求侵權行為人損害賠償。職災補償與侵權賠償,兩者不僅法律依據不

同,且前者為雇主「無過失也有責任」,後者是法律關係人「有過失才有責

任」,切勿混淆。綜合言之,罹災勞工除了依法可向雇主要求職業災害補償金

以外,尚可檢具遭受損害的事證,另行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金,兩者可

以同時請求。但是,對於侵權行為所構成的損害賠償,僅能就侵權行為人求

償,並不能援引類推適用職業災害連帶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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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