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界為降低勞工退休新制所帶來的成本壓力,少數雇主將原有與勞工的「僱

傭契約」關係,重新以書面簽訂「承攬契約」、「委任契約」,使得勞方不具

備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勞工身份,企圖免除雇主法定責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

對部份雇主換約行為,曾從嚴界定承攬及委任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仍具有原

來勞動契約所規範的從屬關係,則仍認定為勞動契約;亦即從實質上認定,而

不問契約名稱為何。這種「從屬論」的見解近年來亦獲得司法判決的支持。因

此,判斷勞雇雙方的契約關係,非僅依據外在形式所約定的僱傭、承攬或委任

契約,而是視企業內部實際運作而定;如果勞雇雙方具有指揮監督及從屬關係

的事實,則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契約」範疇,進而得以適用該法

所定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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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