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退休金、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延時工資等

法定給付的雇主責任,非僱傭關係則排除勞動基準法的法定責任。自一九九

九年起,除行政院勞委會公告少數行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外,其餘

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該法。由於勞動基準法明確規定勞雇雙方有關勞動條件

最低標準,例如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例假、休假、

特別休假的日數不因法定工時縮短為兩週八十四工時而有減少,勞工工作年

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等等,在在皆直接影響事業單位

的成本面與管理面。另外,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雇主尚須為適用勞動基

準法的本國籍勞工每月提繳勞工退休金存儲於勞保局的個人專戶。因此,各

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承攬契約、委任契約等非僱傭關係的簽訂普遍存

在於事業單位,衍生層出不窮的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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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