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現行勞動法令中並無競業禁止的規定,因此勞資雙方更應該本於誠實

信用的原則協商。以下幾點,列為參酌:

一、事業單位基於企業經營必要培訓專業人才,如於「服務保證條款」內約定

        受訓勞工須於結訓後服務一定的期限及違約賠償,法無禁止。

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之用。任

        何假藉勞工違約名義,而欲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抵的作為,因違反

        法律禁止規定,應屬無效。

三、勞工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遭致雇主不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其原

        先所簽立之競業禁止或服務保證的約定,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勞工切勿意

        圖以達到被解僱的目的,錯誤的認為藉此可以規避契約的責任。

四、勞工的發明如係利用雇主的資源或經驗完成者,雇主得於契約內訂定支付

        使用其發明的合理報酬,勞工一旦接受,則專利權轉為雇主所有。

五、按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勞工在職期間完成的著作,享有著作權;如雇主

        有使用的必要,宜事先與勞工另行訂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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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