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界為了保護營業秘密以及防止擁有重要知識或技術的人才外流,雇主紛紛

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競業禁止」所

下的定義是指「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的優勢,

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經營或受僱

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而言。所謂「特定人」,審視目前企業界的作

法,從高階經理人、中階主管及基層一般員工,幾乎無一倖免。受僱者受競業

禁止約定的限制,主要在於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明訂違反者必須按約定的違約

金數額給予賠償。對於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雇主則透過個別的勞動契約或公

司工作規則內明文限制,以此確保勞工在勞雇關係存續期間誠實履行勞務、忠

於職責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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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