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

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

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怠工或為其他影響工作秩

序之行為。」亦即當勞資爭議進入調解期間,勞資雙方應以理性、平和的態度

解決爭議,避免滋生其他事端,在調解委員會未將調解紀錄送達爭議雙方當事

人之前,不得再有爭議之行為。因此,雇主在調解程序尚未終結前,不得再就

同一勞資爭議事件對勞工作出免職的處分。如違反此項規定,勞工可以援引

「雇主違反勞工法令」的規定,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抑或主張「資方終止契

約無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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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