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特別休假的日期應由勞雇雙

方協商排定。究竟如何排定較為妥適,目前企業界的作法相當多樣化。舉例而

言,有的企業係採事前申請的方式,有的企業要求勞工就當年度應休特別休假

日數的一定比率預先排定,或是將未休日數累計至下一年度合併計算等等。實

務上雇主可以在年度開始前,交由各單位主管邀集單位同仁就當年度應休特別

休假的半數,協商排定;人力資源部門再予以彙整後,呈送雇主確認。另外尚

未排定之半數特別休假,宜由勞工視其需要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提請休

完。如此,一則符合法令提供勞工休憩的意旨,二則企業能持續有效的運用人

力,在法令規範與實務運作上,得以兼籌並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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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