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九九○年發佈的解釋令要旨: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

完特別休假,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雇主

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倘若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

發給未休日數的工資。另外,勞動契約的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

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的工資。基此,特別休假未休日數有無工資請

求權的關鍵在於:若勞工已排定特別休假的日期,卻應雇主要求出勤工作,則

形同加班行為,雇主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的工資,且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實務上常生爭議的是,如勞工於排定特休日放棄休假,雇主還須給付未休工資

嗎?參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解釋令及近年來司法判決,均持免於發給工資的見

解,亦即勞工沒有工資的請求權。部份企業雖然對於勞工自願放棄特休的出勤

日發給津貼,然此項津貼有別於「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應屬於非工資

的項目,當然亦無須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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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