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加班與值班最大的差異在於:加班費給與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

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三分之二,而值班津貼的設計則純屬

企業內部人力管理制度的範疇。要特別注意的是,值班津貼雖得經勞資雙方合

意約定,惟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曾於一九八五年頒布「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

日(夜)」應行注意事項」所規範的要件。該項解釋令對於值日(夜)定義係

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

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

理等工作而言。依其文義,勞工如於下班時間從事與勞動契約內容所約定的工

作相同時,則已非單純的值班行為,雇主必須給付法定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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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