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發布解釋令述及,事業單位如要求勞工參加早會,此項時

間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此,公司如強制勞工必須參加早、晚會,此項規定

已代表該項時間係受雇主指揮支配而使勞工從事勞務的時間,如果合計其他工

作時間超出八小時以上時,勞工就可以向公司請求加班費。另外,企業內少數

具有「待命」性質的從業人員,其「待命時間」雖然沒有實際從事工作,但是

該段時間仍處於備勤狀態,隨時得接受雇主的指揮監督,且不能自由隨意的脫

離工作職場,此段待命時間亦應視同法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同理,當雇主強制

勞工參加與業務關連之教育訓練時,如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超過八小時以

上,亦應如前述計給勞工延長工時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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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