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必須明定「工作不能勝任」的標準,

         以此作為爾後判定的依據。

二、各事業單位試用期間之勞工,其有關工資、工時、休假、職業災害補償等

        勞動條件,仍應依照勞工法令辦理,不因其試用身份而與正式員工有別。

三、試用勞工如經雇主合法解僱退保,其勞動契約業已終止,雖未滿三個月再

        回事業單位任職,仍應視為另一新勞動契約的開始,且無年資併計的問

        題。

四、事業單位如重新僱用已退休勞工,新勞動契約即已成立,其年資應重新起

        算;退休勞工是否仍須比照一般新進人員約定試用期限,抑或免除試用,

        應於勞動契約內明定。

五、試用勞工離職時,如請求事業單位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以其非正式

        人員為由拒絕。

六、各事業單位應為試用期間之勞工加入勞工保險,若因雇主未按規定辦理投

        保手續,導致試用勞工無法請領勞保給付時,雇主除須依照勞工保險條例

        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外,還要按照自僱用勞工之日起至加保日止應負擔的

        保費,處以二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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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