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雖然將「勞工不能勝任工作」列為雇主可以終止勞

動契約的理由,惟「不能勝任工作」的定義並無明定。因此,當雇主援引「試

用期間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解僱勞工時,迭生勞資雙方各執一詞、各自表述的

爭議局面。就近年來司法實務的見解,將「不能勝任工作」的判斷依歸納如

下:一、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包括客觀上不能勝任者與主觀

上不能勝任者。二、客觀上不能勝任係指勞工在學識、品行、能力、體力或身

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三、主觀上不能勝任另指工作態度消極、怠惰或有

「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

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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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