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定義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勞工因工作而獲

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

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由此觀之,構成「工資」的主要原則係辨識勞工獲得之報酬是否為工

作的對價;至於以何種名義支付,例如獎金、津貼、加給及支付計算

方式,例如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皆屬補充性解釋。另外,「非

工資」的本質為偶然發生的費用,通常是雇主用來作為獎勵勞工的特

殊表現或慰勞勞工的辛勞而設計的非經常性給與。有關非經常性給與

的項目,則另行規定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就實務而言,如

勞工所支領之津貼固定且行之有年,或屬企業「制度」上經常給付的

性質,則應視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就算非每月給與,亦

屬法定工資,進而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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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