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

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且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如果違反前述

規定,雇主應受到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處以行政罰鍰。再查同法第七十

一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

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換言之,公司制定之工作規則只要不違反強制或禁

止規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勞工如果認為公司所制訂的工作規則未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進而主張不能作為人力管理的依據,將於法不合。部分企業

曾以勞工所犯的過失為工作規則明定之情節重大事項,據以作為解僱處分的理

由;由此觀之,如其工作規則內容並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之情

事,則此解僱處分應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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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