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就服乙級證照考試
進入倒數階段
恭喜台北術科加強班今日結訓
如果你已報名這次的應考
請努力至考試的當日
若是你已躊躇錯過
請考慮715再赴考場
沒有伯樂
千里馬也不該有寂寞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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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年
新春佳節
鹿耳門天后宮
恭迎喜神接財神
這是每年固定的春節行程
叩謝媽祖恩賜狗年福全通寶
保佑我們一家大小平安順遂
祈求在每件事努力至最後一分鐘時
能獲得上天臨門一腳的庇護
我相信
心誠則靈
於是,我將心願虔信上達:
我的家人
我的學生
我的好友
今年喜氣與財運盈盈滿滿。
結束農曆年前的最後一堂課
同學們明年再見
祝福 大家318順利考取就服證照
迎向下一個挑戰
※歡迎學員 陳哲宏 加入永久會員,成為【勞資e學園】的家族成員。
● 永久免費參加周老師舉辦的人資、證照公開課程或索取當次課程的錄音檔及教材檔案。
● 有關勞動法規、社會保險、勞資關係暨人力資源管理等制度與實務,享有不限次數免費諮詢並獲得詳盡指導之權益。
●【勞資e學園】團隊即日起成為 工作或事業上專屬的顧問。
周老師
【這堂課程不只是要讓你懂,還要教你怎麼做】
課程主題:最新勞基法增修條文實務解析
課程目的:
最新勞基法增修條文已於107年1月31日經總統公佈,有關休息日、延長工時、補休、輪班、例假、特別休假等相關規範的熟稔與應用,已成為企業經營刻不容緩的要務。茲為回應眾多學員的需求,本課程的設計在於協助企業經營者暨人資、用人部門主管瞭解現行及新修勞動法令的差異,並且將勞動法令內化為管理的助力,以謀求適切的因應對策。教學方法併用法令解析與案例研討,希冀讓研習者瞭解合法且具正當性的制度規範,創造勞資和諧的利基。
課程特色:
一、提供課後3個月人資管理與勞動法令的免費諮詢服務
二、贈送周老師的著作光碟《2018年版勞動基準法輕鬆學-法規‧解釋令‧實務案例彙編》
三、全程開放錄音,贈送課程電子檔
四、歡迎學員攜帶實際案例現場解析
五、法規結合實務案例全面解析
六、演練式教學,活學即用
上課對象:
一、企業經營者
二、人力資源管理、法務管理、行政管理相關人員
三、有志朝人力資源與勞動法令領域發展者
上課日期:
□ 台北班 2/26 (星期一) 上午09:30~12:00,下午13:00~16:30
□ 台中班 2/27 (星期二)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6:00
□ 台南班 2/22 (星期四)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6:00
□ 高雄班 2/23 (星期五)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6:00
課程費用:8000元/1人
課程大綱:
一、勞動基準法增修條文解析
(一)、勞基法第24條:
1、修法前後,休息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2、休息日工作,算不算在每月的加班時數46小時內?
3、休息日工作中請假,時數如何認定?
(二)、勞基法第32條:
1、修法前後,延長工時計算有何差異?
2、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同意機制有無改變?
3、每三個月之計算方式?
4、新增之備查機制,雇主僱用勞工滿三十人之計算方法?
(三)、勞基法第32條之1:
1、加班轉換補休的適用範圍?
2、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工資如何計算?
3、補休後,剩餘的加班時數其加班費計算倍率由勞資協議嗎?
4、補休方式、補休期限及未補休完時數所折算工資之給付期限?
(四)、勞基法第34條:
1、修法前後,輪班制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有何差異?
2、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須符合哪些要件與程序?
(五)、勞基法第36條:
1、修法前後,例假調整之要件及法定程序有何差異?
2、「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的定義?
3、例假日可以加班嗎?加班費如何計算?
(六)、勞基法第37條:
1、內政部所定應放假日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有何差 異?
2、休假日可否與正常工作日對調?補休時數如何換算?
3、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屆時未到工或請事病假如 何處理?
(七)、勞基法第38條:
1、特別休假未休之日數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需經個別勞工同意 嗎?
2、遞延後仍未休畢之日數,工資如何計算?
3、特休未休工資,需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嗎?
(八)、勞基法第86條:
1、施行日期?
2、工作規則、勞動契約需要修正再報備嗎?
二、案例研討暨實務Q&A
講師簡介:
周志盛老師
學歷:
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畢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
資歷: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指導員/經營輔導專家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創業諮詢服務團 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 創業諮詢輔導服務團 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教育講師/人力資源發展服務團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訓練品質(TTQS)服務團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私立就服機構專業人員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核心職能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就業促進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企業訓練聯絡網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勞工進修訓練訪視評鑑委員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職業訓練績效評鑑委員
.ING安泰管理碩士論文獎評審委員
.中廣新聞網 創新企業生命力 首播專訪人物
.中廣新聞網 中小企業通 專訪人物
.管理雜誌全國企管講師登錄、勞資關係專欄執筆
.成功大學、長榮大學、立德管理學院HR講師
.南台科技大學人資所課程規劃業界諮詢委員
.修平技術學院人資系人力資源發展業界諮詢顧問
.各職訓機構之特約講師/企業HR專案顧問
.勞資爭議訴訟案件訴訟代理人
.100大企業人力資源專業經理人
考試:
.行政院勞委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考試合格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技術士考試合格
.行政院勞委會就業服務技術士考試合格
.中華民國社會保險服務協會 勞保、健保專業人員考試榜首
榮譽:
.榮獲行政院勞委會2000年「全國人力資源楷模」
.榮獲中華民國人力資源發展學會第三屆「企業人力資源專業人員楷模」
.榮獲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00年「績優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榮獲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2001年「台南地區優秀人力資源經理」
.榮獲行政院勞委會2002年「全國模範勞工」
著作:
.勞資關係- -個案分析
.勞資權益即時通
.勞工保險補給站
.一百二十六分之一
.先上課,再上班- -上班族的第一堂法律課
.職業災害實用寶典
.勞動基準法輕鬆學- -法規‧解釋令‧實務案例彙編
.勞資爭議停看聽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Q&A
.偷拼才會贏- -人資工作者的管理思維與故事分享
.人資工作者的必修學分
.做自己的伯樂- -職場問題自己搞定
現任:
.勞資e學園 執行長
.行政院勞動部 勞工教育講師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顧問、講師
服務領域:輔導考照就業、人力資源管理、勞資爭議處理、企業教育訓練、圖書著作出版
行動電話:0933-366350
E-mail: chou0213@ms13.hinet.net
勞資e學園 訓練‧考照‧就業三合一全方位輔導服務
http://chou0213.pixnet.net/blog
http://www.facebook.com/jason.studypark
勞資e學園-周志盛老師粉絲團
第一梯次就服乙級高雄術科加強班
如果目標夠堅定
管它寒流或酷熱
但是,今天真的有點冷………..
增訂並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978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32、34、36~38、86 條條文;增訂第 3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
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
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
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
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
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
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
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
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
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
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
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
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
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
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
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
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
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
查。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
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
行。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
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
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
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
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
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
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
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
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
施行。
我的聲明:
周老師的課程不接受現場報名及旁聽,
我要的是「相信自己、信任老師」的學生。
人數多寡,對我的授課品質毫無影響。
2/4,高雄見!